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央层面为一个地区单独立法极其少见。此前,只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由中央直接建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待遇。无论是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雄安新区,都未有此待遇。
海南自贸港法被赋予史无前例的变通权,以实现创新改革的使命。海南自贸港法第10条明确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说明后,可以对现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贸港将在2025年封关运行,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运营管理模式。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人、财、物自由流动,商品、医疗、教育国际接轨。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制度创新、系统协调推进改革提供法律基础,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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